聘礼通常是准新郎给女方父母,报答他们的养育之恩,聘礼的使用权在女方手中,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男方有权要回相关财产。
1、彩礼又称之为“聘礼”,就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家的钱或者物,本意上是感谢女方父母这么多年把女儿养大成人的意思。所以这个钱应该是归属与女方的财产,是属于娘家的。至于女方父母是把这个钱留着自己养老,还是暂时替女儿保管着,或者是直接给女儿,又或者有的女方父母会再加一点给小两口。不管哪一种方式那是女方父母的事,彩礼的决定权是在女方父母那。
2、一般得女孩子家庭在得到彩礼之后都会给自己得女儿,用做以后二人刚开始生活的支出费用,同时女方家也要陪嫁一些嫁妆,这就是嫁女儿。
3、还有一些女孩子家庭会有有男孩子得情况,所以一般嫁出去得女儿要得彩礼只会给女儿一小部分,大部分会留下来留给儿子用来当彩礼,这种情况在以前以及农村比较多。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中国古代把婚礼过程分为六个阶段,古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其中“纳征”,即男家将 [1] 送往女家,又称纳币、大聘、过大礼等。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