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一直被流传并且沿用至今,订婚是两个人美好爱情的见证,也是将两个家庭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关键。如果男女双方在订婚后的相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并无法达成一致,想要退婚的话,订婚后退婚是不是相当于二婚呢?
一般情况下订婚后退婚不属于二婚。
二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并开始下一段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订婚和退婚都是属于民间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是认定的婚姻状态,连结婚都不算,也就算不上是离婚。当然,不排除男女双方在订婚前已经先领证了,那么这样的情况下,退婚后再婚就属于二婚。
退婚彩礼是否要全部归还给男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不论是否已经同居,或同居时长不满两年,处于司法上的诉讼年限之内,都需要退还男方所赠予的彩礼,只不过在退还数额上有差别。
②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离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男女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是法律认定的夫妻关系。即使已经办了婚礼,在亲戚朋友圈里公开了两人关系,无论从婚俗习俗上看还是司法层面看,两人都已经是合法夫妻。但只要两人没有名副其实的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实行夫妻之实,这种情况下退婚,并要回彩礼是完全可以的。
③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婚前给付彩礼并离婚,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方家庭本就不富裕,但为了实现两人婚约的达成,努力借凑或掏空积蓄来成全这桩婚姻,在婚前给予了女方彩礼。而后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离婚的,因彩礼问题使得原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需要归还所给予的彩礼。这样规定是以防出现骗婚、人财两失,对给付人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①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从理论上、司法规定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都是一致的。
②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这种情况可以确定不予返还彩礼。男女双方已经同居,且时间长达两年以上,从世俗观念来看,一旦举行过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的男女就被视为已经结婚的标志,双方已经成为了一家人,其女性的道德评价在社会上就会降低,因此根据习俗,这种情况下的彩礼不予返还。
从另一方面来看,两年的时间限制主要是基于诉讼的时限。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一旦超过了诉讼时限两年的时长,那么女方则不用归还彩礼。
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④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这种情况下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来说,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实际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淆,也不应当返还。但女方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确实用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等需要并实际支出,例如:男女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⑤在婚约存续期间,当事人死亡的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再要求将彩礼返还,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返还的应予除外。
【相关法律依据】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如果男女双方在订婚前还未领证,那么订婚后退婚并不属于二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