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困难都能够摧毁一个人,即使是走路踢到一块石头,也有着让人崩溃的危险。所以,人们逃避哪些无法解决的困难。对于一场婚姻而言,困难是漫长生活中必然出现的事物。想要隐瞒精神病史,这样的做法,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每个人都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何况还是精神病史这么残酷的事。
从可行性上,隐瞒精神病史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在婚检已经不是强制的了,而且不在发病期的话,婚检也检查不出来。然而,隐瞒婚史从法律上说却是不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是不建议结婚的。
与此同时,如果之后被发现了患有精神病。那么还有无效婚姻的说法,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可见,精神病人在婚姻中确实是受限的。
不过,精神病史不意味着一直患有精神病。如果已经治疗了,并取得成效。那么隐瞒精神病史,是没有妨碍的。只有在结婚登记时坦白“正在”患有精神病,才不会被允许登记。如果已经治好了,隐瞒精神病史的行为纯粹就是个人行动,没有什么妨碍。
当然,在婚姻中,坦诚以待是很重要的。如果你不能永久性的保守这个秘密,那还是说了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