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结婚彩礼法律认定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它界定了彩礼退还问题,并且相信指出各种情形,下文就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读。
对于婚约等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
2004年4 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9年发布的《1号文件》中的第六项第2点指出: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约束性强的措施,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
天价彩礼看似自愿,实则无奈之举。现阶段适婚年龄的男女比例失衡较大,尤其是在农村更是男多女少,这就给女方坐地起价的机会。并且95后出生的一代人正是计划生育执行的严格时期,性别比失调的情况普遍存在。
随着经济发展,国内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外出务工的农民选择到城市发展是普遍性现象,因为城市有着更好的收入和生活。这种现象加剧了落后地区性别比失衡,如西南地区近年来人口大量外流,女性相比男性更易于流动到高收入地区,尚未走出农村的适婚男青年,就得面对女方提出的高价彩礼。
目前大多数女方家庭索要彩礼都是源于攀比心理,生怕自己的宝贝女儿比左邻右舍、亲朋好友差,最起码都得是街道的平均水准。在这种思想下,彩礼钱就会越滚越高。其次就是女方家里还有弟弟要结婚,只能拿男方的彩礼来做弟弟娶媳妇的彩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