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婚生子上户口需要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亲子鉴定证明到派出所申报、登记。登记遵循随父随母落户自愿原则。
由本人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或非婚生育说明到派出所申报,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果是申请随父落户,需要提供专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a.婴儿父或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b.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c.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