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同居时间并不能作为事实婚姻判断依据。《婚姻法》认定的事实婚姻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都有共同终身生活目的;二是男女双方要拥有公开夫妻的身份;三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以国内目前情势看,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有三个。一是男女双方都有共同终身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本质区别;二是男女双方要拥有公开夫妻的身份,不仅要有内在夫妻生活的所有内容,还要有被社会承认的外在夫妻关系;三是未登记结婚直接违反婚姻法,需要补办登记手续。
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才能从法律上认可事实婚姻,否则就是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以此来看,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不是事实婚姻,同居时间的计算方式不受到国内法律认可。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重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区别是事实婚姻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当一方有配偶且未解除夫妻关系,就与别人用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算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已经构成重婚。对于重婚《刑法》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种行为区分点有3个,即目的、公开性和范畴不同。首先,事实婚姻双方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非法同居不具备改条件;其次,事实婚姻夫妻关系公开,而非法同居往往具有临时性;最后,两种行为双方均无配偶,有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范围比事实婚姻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