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育证明时,军人需要提供军官证及部队团级以上(包含团级)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且夫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a.婚育证明
兹有我xxx地区xxx人,性别xxx,民族xxx,出生日期xxx,身份证号码xxx,属未婚无违法生育,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地计生办(公章)
xx年xx月xx日
b.婚育证明
兹有xxx地区xxx人,性别xxx,民族xxx,出生日期xxx,身份证号码xxx,与xxx地区xxx人,性别xxx,民族xxx,出生年月xxx,身份证号码xxx,于xx年xx月xx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现无子女,望给予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公示十天无异议,特此证明
xxx地计生办(公章)
xx年xx月xx日
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XXX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a.携带办理材料,现场填写《办理XXX市生育服务证申请书》;
b.审核材料;
c.确认双方存档单位已盖章完成;
d.前往户籍所属街道盖章后办理完成。
a.双方结婚证原件
b.双方户口本(或集体户口卡及首页)原件
c.双方身份证原件
d.配偶户口为外地户口的,需提供外省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初婚一孩或再婚无子女)
e.提供军官证及部队团级以上(包含团级)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f.再婚无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民政局查档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