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退全部彩礼吗

日期:2021-10-26 17:00:39作者:愚妄阅读:11922

彩礼是结婚之前就给的,如果出现给了彩礼但不结婚的,有三种情况可以退全部彩礼:未领证退全部彩礼、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本文主要介绍退彩礼,以及不退彩礼的情况。

 

一、未领证退全部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2、3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那么有哪些情况是不用返还彩礼的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

 

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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