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军人职业是比较特殊的的,所以结婚的时候手续和普通人也不一样,还需要开未婚证明。那么部队未婚证明应该在哪里开呢?军人办理结婚手续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呢?赶快和小犀姐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因为军人没有户籍只有军籍,现役军人需向单位政治处提交单身证明申请,由军人所在团政治机关开具,地方是无权开的。
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其他人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1、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与XX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XX,男(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至一九 年 月 日其配偶XX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
1. 《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土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 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 居民身份证。
如一些部队的官兵暂时没有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在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时,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对“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无”。
军人补办《结婚证》,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本人持证明、军人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
以上就是关于“部队未婚证明在哪里开”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