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是属于男方赠予女方的财产,但是这个赠予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所以一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是需要退还彩礼的,但要是女方有怀孕流产的情况,则又有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PS: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由上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两个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而现在是离婚争夺彩礼,那么女方一般是不需要退还的,如果两个人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情况则又有不同。
不可以拒绝退还彩礼,但是可以拒绝退还全部彩礼。
如果两个人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按照第一部分的法律要求,是要退还彩礼的。但是已经同居,并且怀孕流产的话,女方可以争取部分损失费,因为怀孕流产这件事是双方的共同责任,所以两个人都有承担,一般这种情况下,是酌情归还部分彩礼。
当然了,以上只是小编根据一般情况给出的判断,如果上诉法院,会有更科学合理的判断,可能会根据个人情况不同,考虑更全面、更丰富的影响因素,小伙伴们可以酌情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