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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还彩礼的成功案例

日期:2019-10-23 17:11:01作者:空空阅读:4145

实际上生活里不退还彩礼的成功案例很多,只要以结婚为目的,领了结婚证而且有共同生活的,彩礼一般不退还。下面就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来说明彩礼返还的问题。


1、基本案情

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元,装烟钱2000元。


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


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摩托车,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3年10月双方发生口角后,徐丽丽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王鹏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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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判结果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于2013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


分居后经原、被告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原告所有。对原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


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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