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婚检就变成了准新人自愿的行为。当两人拿到婚检报告单的时候,是否告知对方就成了问题。例如,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对方,哪些病婚前不能隐瞒?
有重大疾病的不能隐瞒。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里的“重大疾病”需要看当地的法律规定。因为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将可能治愈,为保持法律的延续性,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何种疾病为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也防止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婚姻法》并没有具体指定哪些病不能结婚,只是给出了相关条例。根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在第十条另作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