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于军人的婚姻有着不同于普通婚姻登记的一些规定和保护,因此正在军恋并且已经计划着和军人结婚的准新人们,这些关于军人结婚登记的规定要了解清楚了,包括军人结婚年龄、部队结婚申请程序及需要的证件等等,都是需要划重点的知识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男子25周岁以后结婚,女子23周岁以后结婚。
但是在新修订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中,主要调整了军队人员初婚年龄,取消士官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的年龄限制,明确“军队人员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定结婚年龄保持一致。
所以军人的结婚年龄是男性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
军人结婚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军人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
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属于未婚、离婚,还是丧偶等情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申请结婚登记,还应出示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自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所有这些,都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另外,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还有以下这些特别的规定:
(1)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审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①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② 非自愿结婚的
③ 已有配偶的
④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军人人员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方为军队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外,增加孕产假九十天;在哺乳期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假期,提供相应条件。男方为军队人员,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三十天。
所以军人的婚假是法定婚假3天+增加婚假7天=10天。
1、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
2、军人在恋爱婚姻期间要遵守法律道德的规定,不能未婚先孕,不能未婚同居等。
3、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不得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相关条件人员结婚。
4、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5、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以上就是关于军人结婚的相关规定,军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准备结婚的军人们一定要认真对待结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