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需要当事人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和申请书,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开具。
申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需拿着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申请书,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户基本,身份证件,还有办事代理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以后,会立即调档查阅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并根据查询的最终结果,为申请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
1、申请人如果还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婚龄,婚姻登记机关内肯定是没有登记信息的,所以婚姻登记处不予出具证明,申请人可以到公证机关申请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证书。
2、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的情况,由其利益当事人代理办理证明的,需要提供代理人关系证明和当事人死亡证明,还应提供婚姻登记处开具的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3、有涉及到户籍迁转手续的当事人,如果是在迁转之前结婚的,需要到迁出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单身证明,如果是在迁转之后结婚的,由现在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单身证明。
1、本证明只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未在本婚姻登记处有任何婚姻登记行为,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是未婚状态。
2、丧偶和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未再婚需要申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时候,还应填写:未发现XXX 离婚后、丧偶后在本婚姻登记处有婚姻登记记录。
3、申请条件: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户口在本辖区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