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和结婚有区别
1、婚姻有效性: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没有婚姻效力。
2、财产界定: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有,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有财产继承权;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一般共有,一方因故去世后,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形成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即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