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6月1日开始,到2023年5月31日结束。
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试点工作具体执行中,增加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办理机关。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要件。
在试点工作具体执行中,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件。
辽宁省所有县(市、区)和市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可实施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开展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政策地址:6月起辽宁省国内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