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婚假规定》,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将享受婚假13天,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此前,浙江省执行的婚假规定是依据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婚假为1至3天。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跨市、跨省婚嫁的现象日益普遍,原有的短婚假已难以满足现代婚姻生活的实际需求。
此次新规的出台,不仅将婚假天数从3天延长至13天,还明确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以及休婚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等细节。此外,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在一年内休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假。
对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登记结婚但未满一年且未休满婚假的职工,也将按照新规执行;已休婚假的,则可以按照新规补足婚假假期。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职工婚姻生活的关怀和支持,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更灵活的安排空间。
浙江省婚假新规的出台,是顺应时代发展、满足职工实际需求的重要举措,将为广大职工带来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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